湖南省桂阳县收货“不问出处” 废品店老板收赃获刑

    4月18日,笔者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获悉,因收购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电缆线铜芯900千克,被告人曹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

    被告人曹某某在桂阳县经营一家废品店。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份,在明知杨某某等人所持有的电缆线铜芯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,仍然进行了10次收购。经鉴定,其收购的被盗电缆线铜芯重达900千克,价值为32400元。

    在审查过程中,被告人曹某某称:“我从不问来源(收购废品),也不要求他们提供合法证明,但是我心里知道,这是偷来的电缆线。我只是没有点穿他们而已。”

    检察官提醒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的行为,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